如何缩短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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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法院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法官,从我的角度来讲一下这个问题吧。 首先,要弄清楚法院审限到底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计算。很多人不清楚这一点,从而错误地认为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开始算审限,其实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以送达被告开庭传票之日(或公告日期)起开始计算。例如:你起诉的时间是2017年9月6日,法院向你送达的开庭传票时间是10月8日,那么该案的审限应该计算到2018年4月7日。(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期限两个月;上述期限末包含仲裁、调解等期间。)

其次,要明确影响审限的重要因素。除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外,一般的民事案件审时限均是由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的,所以,决定案件审判期限的就是当事人及代理人提供证据情况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情况。对于简单明了的案件,当事人在立案时就能准备好全部的证据,审理过程中不需要法院再另行调取证据;或者虽需要补充证据,但举证期届满前能补齐。这样的案件显然容易处理,审限很短。反之,如果当事人在立案时无法立即准备全部的讼争证据,或者在举证期限内仍不能补齐的,则需要法院调取证据,诉讼程序就要相应延后。当然,法院调取证据也是有期限的,超过该期限未调取证据又未能裁定延期审理的,应认定为超审限。减少每个案件的处理期限,本质上就是要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全面地提交书证、物证和完成鉴定等事项,以便法院能在限定期限内结案。

要分清影响审限的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各责任主体对审限延误的责任。由于法院对于超审限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一种形式即“由院长责令限期结案”,故此,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是以督促程序来问责逾期审理的案件。所谓督促程序是指:对于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审理而被依法许可的,法院应当制作通知书,责令其于指定日期之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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