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律援助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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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公证,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依法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追索工伤保险待遇;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五)涉及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其他需求。

当事人向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告知。对属于本辖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范围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移送有关办案机关。 对需要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受案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法律援助函》上注明理由和案件进展信息并在工作期限内办结本案,并将回执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受案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庭前调解、庭审等方式及时结案,并将回执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对于不需要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将作出裁定的时间、原因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恢复审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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