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华医院几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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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事故咨询:2014年8月26日下午,患者因“间断胃脘部不适3月余”至被告处就诊并住院。9月5日,患者出院,医嘱全休两周、加强营养等。9月20日,患者因“腹胀一周”再次至被告处就诊并住院。9月26日,患者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心肌梗死。 患者入院时已属高龄,且此次入院前已持续发热十余日,结合出院医嘱及出院后患者死亡时间,可见原告在被告的第一次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治疗的行为;且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中载有“发病时血压降至50/30mmHg……给予肾上腺素1mg静推……”等内容,亦可证明原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本院认定被告在对患者的首次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关于第二次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从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来看,虽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医方漏诊的情况,但可确定的是患者入被告处时已被确诊为胆囊癌并胆道梗阻,且有恶心、呕吐,食欲差等症状,体质较弱,需要加强营养等。而被告提供的伙食虽符合一般标准,然在患者食欲欠佳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提供了充足的营养餐。另外,根据医嘱单显示,患者在被告处的两次住院期间共有17天处于静脉输液状态,但在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已取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应当认定被告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第二次诊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分析,本院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关于赔偿责任比例问题。尽管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应的过错,然而原告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且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方为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或同等原因,故应视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比例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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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同济大学附属皮肤病医院)暨上海市中西医结合皮肤病研究所、国家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卫生部及上海市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继续教育基地,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为一体的三级专科医院,医院建于1940年,其前身为日本侵华期间日本人创办的“东方诊疗所”,原址在上海市虹口区甜爱支路158号。

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该所并改名为“抗摩医院”、“皮肤病防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皮肤病医院”、“上海市第二医学院附属皮肤病医院”、“ 上海市第九人民专科医院”、“上海市皮肤病医院”。1961年正式命名为上海市皮肤病医院,成为全市专门防治皮肤病、性病等性传播疾病的专业医疗机构。近七十年的历程,医院为皮肤病、 性病防治事业的发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近二十年来,医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医疗技术水平、科学研究水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均居全国同级同类医院的领先地位,是全国唯一一家三级甲等皮肤病医院之一、 全国第一所中西医结合治疗皮肤病重点专科单位、全市公共卫生系统率先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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