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和火车票能干什么?
从法律性质看,车票作为客运合同凭证,其背后是承运人和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财产。遗失、抛弃、他人拾得车票,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获得好处没有合法依据。丢失实名制火车票者,可到售票大厅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为此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他人拾得非实名制火车票(如市内公交车车票)后径自使用,构成不当得利。拾得者在使用实名制车票前,实际上处于持有状态,其将所拾车票实际交给承运人时,与承运人形成新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对此没有理由拒绝。
《合同法》第37条和第299条分别就“乘意险”作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第3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物品。不得随身携带、帮忙或者在行李中夹带传染病病原体等病害物。不得违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承运人对于旅客违反规定携带上述物品的,可以拒绝让其进站乘车并对有关物品予以没收。
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安全运输旅客,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提供给旅客的车票,包含“乘意险”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