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逃票怎么处罚?
在“旅游法”正式施行前,我曾经在广西某景区因为未买门票(门票原价60元/人)而与景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该景点属于国家级风景区,但由于地处偏远的山区,交通极其不便,因而很少游客问津,所以平时的管理也比较松懈。我在未经任何人提醒的情况下直接翻了铁栅栏进入游览。在翻栅过程中,碰巧遇到一名当地村民带着几个外地客人前来购买门票。于是,我上前与他理论,认为他带外来的游客进来游玩,理应帮我付这60元的门票。可是他却义正严辞地告诉我,这里从来就没有收过我的门票;再说,你也不是第一个进来的自由行人,之前有很多都没有买门票。他还向我保证,只要我不声张,他也不会给其他人添麻烦。
后来,我信守承诺没有举报他,并和他一起愉快地游玩了几个小时。 回到北京后不久,“旅游法”正式公布了,其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优惠待遇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暗自窃喜,终于有了法律依据来制裁那些无良商家和黑导游了! 于是,我向广西那家景区门票售票点发了一封邮件,要求其按规定补卖门票,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可是,让我大跌眼镜的是,他们竟然以邮件回复我说:我们这里的门票是不卖的,你可以随便进;你要是因为没买到票抱怨,我们也没办法;再说,你又不是第一个没买票进来的…… 我顿时无言以对。 看来,要彻底解决“零成本”游遍全国的问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啊!